在二手房屋交易中,倘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根据签订的合约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取相应的违约
罚金。在经过买方多次催促后,若卖方仍然无法在适当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买方便有权利取消该份合同。同样地,若因为卖方的缘故,最后使得双方的
不动产登记手
续期限超过了一整年后仍旧没有完成,而买方也因此无法顺利拿到
房产证,此时,买方能以
书面形式请求解除该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法院会对此类申请给予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