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
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其金额不应超越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但若因此给
购房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则该
违约金也可适度地调高,以满足主合同标的额的30%为上限;自延期日始,购房者便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支付这部分违约金权利。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