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中,
定金具有可返还性。即,若
债务人确实按照约定履行了
债务,那么其支付的定金应当被退还或用于折抵相应的款项。反之,倘若收款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以致于无法实现
合同订立时设定的买卖目的,则其需要向支
付定金的
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以弥补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