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交付了
购房定金的事宜,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其退还事项并非一成不变。然而,想要顺利地收回已交的
定金,
购房者必须严格遵守并满足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具体而言,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与开发商达成预售合同,那么他/她便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另一方面,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在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与其他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售合同;再者,若未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在其支
付定金之前,该
商品房已经存在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开发商便需要按照双倍的标准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不可
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范畴,例如当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成功订立,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原数奉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