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面临着
追讨购房定金的需求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
首先,建议
当事人与转让房屋的卖方保持积极而充分的沟通并展开理性的谈判;
其次,如果在上述努力后仍未达到双方共识,那么我们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向当地法院提出
申诉。当前,在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通常会采用认购、订购或者预订等形式向买方收取
定金。然而,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与开发商
签署合同,或者双方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存在分歧,绝大多数状况下,开发商是不愿意将
定金退还给买方的。所以,这种定金协议无疑给买方带来了诸多不便,使得他们在签署合同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更容易遭受不公正待遇,进而被迫接受开发商提出的不平等条件,甚至连自己真正的意愿和权益也无法在合同中得到明确反映,这无疑违背了合同应当遵循的公平、公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