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合约期满之际,相关处置措施包括以下方面慨括如下:
首先,物业的所有者完全有权终止现行协议,且不必进一步签订新的续约文书;
其次,倘若物业所有者未能做出是否续聘或另行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明确决策,那么在物业服务人员仍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原来的
物业服务合同仍然具备约束力并继续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
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