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权请求对方按裁定予以实施。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应用相关法律的多重问题之解读》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催告之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
履行义务,买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得到支持,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
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将会失效。”因此,当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时,
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已支付的款项,然而这需要遵循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此外,购房者还可向开发商索取
违约金,若合同中并无违约金条款,也可要求开发商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