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为最长的37天,这个天数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的
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为30日)以及检察院审核并批准是否执行
逮捕命令所需的期限(最长期限则为7日)。然而,实际的
拘留期限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调查工作的需求而有所变化。对于涉及到金融领域的诈骗、
非法集资等
经济犯罪行为,同样应遵循上述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