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房的界定标准相当明确:即在双方协议所设定的交房期限期满之际,仍然未能完成
房屋交付的行为便可被归类为逾期交房。在常见情况下,逾期交房主要由工程进度缓慢或相关政府手续的办理出现滞后期、以及市政配套实施过程中的拖延等原因引起;然而,也存在着非通常情况下的逾期交房现象,这往往源于开发商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或是相关政府手续的
合法性受到质疑。针对此类逾期交房问题,若经
购房者多次催促后,开发商仍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