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和判断开设赌场罪的累积数额时,通常所指的是赌资总额或
违法所得总额这两个概念。具体计算过程中需全面考虑赌场自运营之日起至案件侦破之时为止所有涉及到的赌博活动所涉及的资金总量,其中包括投注金额、抽水盈利以及其他相关附加费用等元素构成的总体规模。若涉及到网络赌博行为,则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参赌人员数量、参与赌博的次数及其他相关因素对累积数额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