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被
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实施强制性措施之日起,
辩护律师便可正式参与到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与
当事人见面沟通交流的权利。在一般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面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是必须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完成。若在会见过程中遭遇任何阻碍,
律师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