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在
侦查阶段可与被
羁押之
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谈及书信往来。通常来说,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监禁期间,每月会见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会见时长亦不可超过一小时,且需确保此举不会对侦查工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特殊,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均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