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会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若
经侦查认定其有继续
羁押的必要性,则会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拘留期结束之前,倘若检察院给予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的身份便会由刑事拘留转变为
逮捕状态。之所以设定这样的期限,主要是为了满足调查取证以及司法审查方面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