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乃至全中国范围内,
辩护律师在
侦查机关看守所与涉案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进行会面时,其现场活动通常会被全程录像记录。此举旨在确保会面过程的公平正义以及防范任何
非法行为的发生,而绝非对执业
律师的工作进行监控。值得强调的是,辩护律师与
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享有绝对的保密权,尤其是针对法律援助、辩护策略等具有高度敏感性的相关事宜,监控设备的存在并不会破坏这一重要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