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实施
刑事拘留措施之际,被捕案犯有权利面对面与其
代理律师进行交流与沟通。具体而言,该法典第三十九条明确表示,辩护律师拥有与处在监禁状态下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见面并保持联络的权限。这便意味着,那些因涉嫌贩卖毒品而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士,他们同样享有会见律师的权益,而律师也能够在此过程中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