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作为被告的
当事人难以直接与原告所委托的
律师进行会面交谈。律师的职责主要在于代表当事方(此处特指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二者之间构成了
代理关系的范畴。倘若被告在此类案件中需要获得法律上的建议或者交换相关信息,应该由其聘请的
辩护律师来承担这项工作。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