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被拘留人的
羁押期通常在三日内到七日之间。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延长,他们可向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在得到审批之后,将
拘留期限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拘留期限,实际上包含了
侦查阶段的初步调查时间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