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审理过程之中,律師通常會在案子被
立案之後的第一次審理時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至於最終的法院審判階段接觸到
犯罪嫌犯或者被告。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例如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案件的實際需求,律師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與對方進行面談。這些會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深入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提供有關法律方面的專業意見、代表當事人進行申訴和指控,並且準備好相應的辯護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