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工作,其关键要点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首先是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
其次是行为性质的确定问题;再次,关于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也是辩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最后则是考虑是否已得到受害者的谅解或
赔偿这一因素。具体而言,
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各种
证据和论证来证明被告人并未意识到其行为的
违法本质,或者说他们并无蓄意进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意图。在行为性质的界定方面,辩护工作可能会涉及到如何将正常的
民间借贷、集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分开来的问题。此外,如果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为了合法的商业运营,并且并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
危害后果,那么这一情况或许能够对最终的定罪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最后,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地向受害者
赔偿损失,争取到对方的谅解,那么这也可能对
量刑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