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
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有权面见
涉嫌犯罪的被告,无需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许可,但需独自进行,禁止任何其他人员伴随参与,包括被告的亲属。在案件分别进入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则享有与被告人当面交流的权利,而在此过程中,案犯的家人也有望得到允许在场旁听。以上规定的设立初衷旨在充分保障
律师的辩护职责以及被告人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