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准备会见
刑事诉讼中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进行材料筹备的过程中,
辩护律师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在于编制能够全面反映如下方面内容的相关材料:
首先,辩护律师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个人资料以及印有执业证书的
复印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以此来证明自己作为
辩护人的法定身份资格;
其次,将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本信息,诸如其姓名、案由等等予以具体表述;此外,还需详细撰写会见申请,其中应明确会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会见的核心目的;
最后,若存在相关的法律文件副本,例如
逮捕证、
起诉书等,也应当一并提供给法庭。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对可能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案件细节进行概括性的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