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
被拘留者能否得到检察机关的
批准逮捕,主要依赖于侦查机构对案件的调查进程以及收集到的
证据状况。通常而言,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需要遵循程序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
批捕请求。如若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存在
逮捕必要性,则通常会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这一期限并非绝对固定不变,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予以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