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猥亵罪及强奸罪进行定罪判定时,通常需要获取以下几类主要的
证据资料:
首先是
受害人的陈述,这是最具决定性的关键证据,能够详细地阐述事件的发生过程以及受害人在遭受侵害时所感受到的各种情绪;
其次是现场证据,其中包含了物品证据,例如受害人的衣物、DNA检测结果等等,还有就是现场的监控录影带;第三个重要的证据来源是
证人证言,即其他目睹了整个事件或者与此相关的人员提供的证词;此外,
医学鉴定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它可以通过对受害人体表的伤痕以及性侵犯留下的痕迹进行医学检查后得出相应的报告;
最后,
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包括了被告方对指控的承认或者否认,以及可能存在的短信、电话记录或者聊天记录,这些都能反映出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动机或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