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高时限通常规定为三十七日。其中包含公安机关所实施的侦查
拘留期限(最高可达三十日)以及检察院对被捕者进行审查并批准其
逮捕的时间(最长为七日)。若在特殊情形下,需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侦查拘留期限才得以适当延长,但总体而言不能超出法律明文设定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