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
行为人对他人以信息网络为工具进行的
犯罪行为,如
电信诈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怀有明确的认知,但仍然向他们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撑服务,又或者是向他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式的辅助性帮助,若
情节严重者,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
公诉程序。在经过细致入微的审查之后,检察机关若认定存在
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将会依法启动
起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