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日是指当公安机关依法对
涉嫌犯罪的人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最长37日内(包含提请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逮捕的7个自然日以及检察院在审批逮捕过程中最长耗时为20个自然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此举旨在确保
刑事侦查作业的顺畅有序进行,同时防范任何形式的
非法拘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