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程序中,
律师虽然有权与
犯罪嫌疑人接触面谈,但亲属往往不能够直接与之交谈。这主要是出于对
刑事司法程序顺利、规范运行以及避免相关信息泄漏的综合考虑而做出的规定。然而,有了律师的介入,既能够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法定权利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