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所谓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当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实施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为他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服务,且
情节严重者,将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关于
追诉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当追诉
期限届满时,意味着法定的
追诉时效已经过去,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不再对该类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
逮捕行动。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重大的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
受害人提出了控告,亦或是
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
法律制裁等特殊情况,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可以依法予以延长。另外,即便追诉期限已经过期,只要犯罪嫌疑人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被警方发现并拘捕归案,都必须接受
司法部门的公正审判和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