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过程往往分为三个环节:侦查
拘留、
审查批捕以及执行拘留。在
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判定存在确凿的
犯罪事实且必须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拘留,他们将会依法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批准。经过检察院的深入审查并作出相应判断之后,其将会决定是否准予实施
逮捕行为。倘若批准,则嫌疑人将需继续留在拘留所中;反之,若未获批准,嫌疑人则有可能获得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在执行拘留期间,如若发现嫌疑人实际上并不构成
犯罪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他亦有可能提前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