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通常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私自
挪作他用,包括供其本人或第三者享用,或者以借款等形式借予相关人员;
其次,该行为所涉及的金额需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者属于为了盈利目的而实施的挪用行为,亦或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实施的挪用行为;
最后,
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归还。若以上述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该类
犯罪行为进行
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