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
刑事诉讼中的
犯罪嫌疑人员,所进行的
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7日。此期间包含了
侦查机关最早的拘留期限,也就是固定的3个自然日,若是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则必须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方可延长,最多可以延长至7个自然日。之后,由检察院在接下来的7个自然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主要是审查嫌疑人是否需要
逮捕。若不予以逮捕,那么该嫌疑人有可能会被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它非人身限制的
强制措施;然而,若是决定实施逮捕,那么在逮捕执行完毕后,嫌疑人仍需继续被
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