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
批准逮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
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尤其是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而言,其提请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之内,做出最终的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