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未对
律师在各个
诉讼阶段必须会见委托人的次数做出明文限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委托人的期望诉求及现实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决策。同时,他们亦负有向委托人提供持续且充分的信息交流的责任,以确保其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并为案件的推进提供必要的指引支持。然则,实际的会面频次往往会受到司法机关
羁押场所管理规定、案件复杂程度高低以及律师自身工作负荷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