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职务侵占罪中,主要针对的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优势和便利条件,有预谋、有组织地非法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该
犯罪的详细情节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涉案财物被频繁或大量侵占且
数额巨大;
其次,这种侵占行为具有长期性或是极其严重的程度,给所在单位的正常运作带来了重大干扰和不良后果;再次,嫌疑人收到财物之后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转移、藏匿甚至销毁,以逃避相关部门的调查和
追责;此外,如果侵占的财物涉及到重要项目的资金或关键性的资产,那么其性质就更为恶劣;
最后,如果嫌疑人在侵占财物之后肆意挥霍,导致单位遭受的
经济损失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或者在被要求返还或
赔偿时态度恶劣,拒绝配合,那么这些都可能成为加重其
刑罚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