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要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多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对某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启动侦查程序,待侦查工作结束并获得相应
证据材料后,方能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若经检索发现该嫌疑人具备
逮捕之必要条件时,那么检察院有权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否则,则有可能对其予以释放或者采取与逮捕相异的其他强制性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环节所涉及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公众常见的"
公诉"概念,即法院公开庭审及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流程,而仅仅涉及到了案件的侦查及
起诉阶段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