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深圳市范围内的
刑事拘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7天。这一期限主要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在
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被指控有罪的嫌犯的
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然而,如遇某些特定情形,譬如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这一期限可能会适当延伸,最多可延长至4天。若案件涉及到
团伙犯罪、
流窜作案或
多次作案等复杂情况,则该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15天。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深圳市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到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