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最高时长为37日,自
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被呈报到司法部门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了向有权
批准逮捕的部门申请
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达5个工作日)以及由检察机关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所需的时间(最长可达7个工作日)。在这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期限。若在此期间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则应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