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之后,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有直接的收条或通知上门提醒您,这份责任则主要落在了负责案件的公安机关身上,他们应当在该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提前做出是否要更改当前对您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决策。若是公安机关最终决定解除先前为您设定的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他们也会及时将这个决定告知您或者是帮助您申请取保候审的
律师。这样的做法,正是为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