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财物没收往往并未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该措施实施的主要宗旨在于
保证涉案人员能够准时出席法庭审理,而非对其
财产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剥夺。然而,若涉案财物与案件存在紧密关联,例如作为
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赃款
赃物等,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和扣押。这种情况并非取保候审所直接导致的结果,而是
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必要环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