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房地产
拆迁纠纷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有效的处理方法:协商解决、通过法律途径
起诉等。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依照该
法规的条款达成了关于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以进行
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方面的共识,那么双方应当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然而,若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都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
诉讼。
2、对于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
纠纷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将其划分为两种不同的
动迁情况来分别对待:一种是
动迁房屋为公有住房的情况。根据公房管理以及动
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应安置人口;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动迁房屋为私人所有(即居民个人名下的
产权房)。相较于前述公房动迁,这类情况的处理相对来说更为清晰明了。在处理私人房产的动迁问题时,通常会以
产权人为应安置人口,而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员则应由产权人负责安置。至于产权人间的
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如果
房屋产权属于按份共有,那么拆迁补偿款原则上也应按照各产权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反之,如果房屋产权属于
共同共有,那么动迁补偿款的分割便应以均分为基础,同时还需综合考虑各产权人对
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共有人的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在此过程中体现出对那些存在特殊困难的产权人的关怀和照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