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性质与类型,我们将其概括为以下三大
类别:
首先,是指擅自将公款挪作个人用途,并用于实施非法活动;
其次,是指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较大,且这些款项被用于营利性活动;
最后,则是指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较大,并且在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后仍未能及时归还。以上三种情形均可视为挪用公款罪的典型表现形式,然而,在对相关人员进行
定罪量刑时,将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