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采取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期即将期满之际,负责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有义务在此期间做出是否改变
强制措施或者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倘若在此期限内未能接到任何关于此项事宜的通知,
当事人或其合法
代理律师有权主动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了解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当案件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且具备开庭条件时,法院将会安排进行
公开审理;反之,如若没有进一步的司法程序推进,则可能会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