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下,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意味着将最终诉诸法庭。实际上,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潜在的罪犯逃避司法调查或者对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造成干扰。而是否需要引入法院的参与意见,则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进展及其
拘留期限。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若需延长
拘留期,公安机关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只有在获得
逮捕令之后,相关案件方能正式进入法院审判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