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了
刑事拘留的程序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接下来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的相关文件。然而,倘若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情形,那么
递交上述请求的最长期限可适度被延长到七天。另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当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他们通常会在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