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利包括批准实施
逮捕,然而它通常情况下并不直接执行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
拘押措施。实际上,针对涉嫌触犯
刑法的人员进行的
刑事拘禁工作是由公安部门来承担和执行的。在检察官慎重考虑并确认有必要采取逮捕行动时,他们将依法对其做出批准决定,之后,这些被授权的公安部门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执行逮捕事项了。这一系列的操作都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