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长问题,并不是恒定不变的数字,往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性程度、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需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来综合考虑和确定。在
刑事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中,律师都有可能需要多次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谈,而每一次会面的具体时间则需依据实际情况来灵活安排,但通常来说,每次会面的时间不应少于半个小时。至于案件的最终结案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所处的
诉讼程序以及法院的工作进展速度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