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
当事人时是否进行录像的问题,需要结合当地看守所在相关政策及实际运营状况来综合判断。有部分看守所为保障场所的安全以及方便管理与监管,可能会施以录像措施。然而,也有其他看守所基于尊重律师及其当事人的隐私权这一考量,选择不进行录像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