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刑事拘留执行至第30日时,如果侦查机构认定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措施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则应在该
拘留期限到达之前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在收到此项申请之后,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被立即释放;反之,若检察院批准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正式转入逮捕状态,并继续被
羁押。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均有权
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