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一经公安机关依法
立案侦办后,通常情况下,
报案者无法自行撤销相关案件。这主要是由于
刑事案件的执行和终结权归属国家
司法部门,而并非个人意志所能左右。一旦涉案事件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仅当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构成
犯罪或
证据不足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才有权撤销案件。然而,若
犯罪嫌疑人和受害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尽管此举可能会对
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却并不会改变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