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子女是否已婚,若其父母对赠与财物之归属未予以详细说明,此类赠与财物通常会被视为由父母与子女共同拥有的家庭资产;然而,在特殊情形如父母在合同定制中明确揭示该财物仅为
赠予任一方配偶的礼物时,则该赠予财物专属于接受赠与人的共享权益,相应地,接受赠与人将被视为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另一半配偶无权对该部分财产提出任何分割要求。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论述皆基于父母并未对赠与财物进行明确分配的前提条件,若夫妻双方对于该项父母赠与的房产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共识进行处理,而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